裁判字號:臺灣 桃園 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0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105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057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05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59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6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夏中慧選任辯護人張進豐律師
魯忠軒律師 徐盈竹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845號、112年度偵字第11864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21442號、112年度偵字第21853號、112年度偵字第23161號、112年度偵字第31866號、112年度偵字第32381號、112年度偵字第26675號、112年度偵字第28966號、112年度偵字第30464號、112年度偵字第56541號、112年度偵字第518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夏中慧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夏中慧於民國111年7月13日於通訊軟體LINE中認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Qiao」之人,為牟取利益因而提供其名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聯邦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訊,並與「Qiao」、「SBIHOLDINGS-總客服」、「慈愛」、「凱翔」、「 謝承恩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凱翔」、「謝承恩」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手法,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入附表所示之款項至聯邦銀行帳戶。嗣被告即依「Qiao」、「SBIHOLDINGS-總客服」、「慈愛」之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聯邦銀行帳戶內之款項提領並存入「Qiao」、「SBIHOLDINGS-總客服」、「慈愛」所指定之帳戶,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而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並獲得約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收入。嗣於附表所示之人匯款後均查覺有異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附表所示被害人之指訴,以及附表「證據」欄所示之書證、附表所示被害人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以及聯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提供聯邦銀行帳戶之帳戶號碼予「Qiao」,並按指示將匯入聯邦銀行帳戶之款項轉至「Qiao」指定之帳戶,及購買虛擬貨幣後轉至「Qiao」指定之電子錢包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辯稱:伊是在網路上找工作而聯繫「Qiao」,伊在000年0月間先提供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詳卷,下稱中信帳戶),並申請比特幣、火幣的虛擬貨幣帳戶並綁定中信帳戶,同年7月26日現代財富科技公司(下稱現代財富公司)有匯一筆薪資985元進來,伊上網查詢確認是合法上市公司,便相信對方沒有問題。之後伊問對方能不能多賺一點,對方說有一個投資方案問伊要不要做,要伊提供另一個帳戶,伊才提供聯邦銀行帳戶,對方說會把投資的錢匯進來,讓伊操作購買比特幣,買了比特幣後再轉到另一個虛擬貨幣平台操作,操作之後如果有利潤,可以分到利潤百分之3;對方說公司有研擬出一套計算系統,需要找人測試,可以在平台賺錢,伊自己也有賣掉股票投資款項進去,直到聯邦銀行帳戶被警示伊才知道遭詐,伊不知道匯入聯邦銀行帳戶之款項是詐欺贓款等語。
五、經查:㈠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因誤信詐欺集團說詞,遂於附表所示之時
間匯款附表所示之款項至聯邦銀行帳戶等節,業經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人於警詢陳述詳細,且有附表「證據」欄所示之各該書證可資佐證。又附表所示被害人匯入聯邦銀行帳戶之款項,業經被告於附表「款項轉出時間、轉出金額」欄所示之時間陸續轉出,並用以購買虛擬貨幣後轉至「Qiao」指定之電子錢包等情,為被告所是認(見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056號卷【下稱金訴卷】第114頁),且有聯邦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虛擬貨幣交易紀錄擷圖附卷可按(見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11號卷【下稱審訴卷】第171至205頁)。基上堪認聯邦銀行帳戶已供詐欺集團作為收受詐欺贓款之工具,且匯入之款項經被告轉出並購買虛擬貨幣後,已產生金流斷點而生隱匿、掩飾詐欺贓款來源、去向之情事。
㈡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係提供聯邦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
碼,然此為被告所否認,並稱僅提供聯邦銀行帳戶號碼等語(見金訴卷第112頁)。而依卷內被告與「Qiao」之對話紀錄(見審訴卷第137頁),雖可見被告告知聯邦銀行帳戶號碼,惟未見其提供網路銀行帳戶或密碼之相關紀錄;佐以被告自陳聯邦銀行帳戶之轉帳均係其個人操作乙節,是尚無事證可認被告提供之資料為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應認被告本案係提供聯邦銀行帳戶之號碼,先予敘明。
㈢被告提供聯邦銀行帳戶號碼,並於附表所示被害人將款項匯
入聯邦銀行帳戶後,依指示將款項轉出用以購買虛擬貨幣,客觀上固有參與詐欺取財、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而為詐欺取財、洗錢犯罪之行為分擔。然被告堅稱不知「Qiao」、「SBIHOLDINGS-總客服」、「慈愛」等人為詐欺集團成員,亦無與其等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主觀犯意,此部分即為本案應審究之爭點。經查:
⒈按詐欺集團取得他人帳戶資料並用以供被害人匯款及指示他
人提款之原因甚多,並非必然係與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倘帳戶所有人主觀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無犯意聯絡,係遭詐欺集團詐騙,始將其帳戶資料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並依詐欺集團指示而提領帳戶內款項,即難僅憑被害人將受騙款項匯入帳戶所有人之帳戶,及由該帳戶所有人提款,即認該帳戶所有人涉犯加重詐欺取財或一般洗錢犯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41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詐欺取財罪或一般洗錢罪共犯之成立,除客觀上有參與構成要件之行為外,主觀上亦必須知悉其所從事者,係詐欺或一般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並與其他共犯具有詐欺或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始足當之。如其客觀上雖有此行為,但主觀上係因被騙、遭利用而不知其所從事者係詐欺或一般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即不得論以詐欺取財罪或一般洗錢罪之共犯。
⒉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始終供述係因工作方提供聯
邦銀行帳戶號碼,並依指示轉匯款項、購買虛擬貨幣等情,且有其提出與「Qiao」、「SBIHOLDINGS-總客服」、「慈愛」等人間,以及投資群組之對話紀錄存卷可按(見審訴卷第73至93頁、第95至149頁、第151至163頁、第165至167頁)。綜觀上開對話,期間橫跨數日,且內容自然、連續,並穿插照片、擷圖等訊息,並無事證可認係被告為逃避罪責而刻意偽造。
⒊參以被告與「Qiao」間之對話紀錄(見審訴卷第95至149頁)
,「Qiao」於111年7月10日先詢問被告是否有在FB上尋找工作,經被告表示肯定後,「Qiao」即要求被告提供基本資料,並告知工作內容是測試虛擬貨幣交易之收益程度,需進行大數據之測試,並由公司提供初始本金等語,後進一步要求被告註冊虛擬貨幣交易所帳戶,及告知工作之時間、「SBIHOLDINGS-總客服」之資訊,並教導被告如何使用平台操作,嗣又提供「科幣拖幣圈學術工作3群」之LINE群組要求被告加入,及閱覽群組內規定、提領規則,併告知公司會計「慈愛」之LINE帳戶,稱被告如需提領則需通知「慈愛」,後又持續教導被告操作購買虛擬貨幣。期間「Qiao」同時詢問被告之經濟狀況,迄於同年7月26日,復告知被告其曾向執行長提及被告狀況,也希望被告多賺一些,要再與被告詳談,繼於同年7月27日,告知被告「有同學預約之50萬元課程跳票,需找同學頂上,資金方面團隊會出」等語,因而要求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並綁定約定帳戶,後又再度指導被告應如何操作平台等情。上情經核與被告辯稱係因找工作而接觸「Qiao」,對方表示需測試平台狀況,其因此依指示提供聯邦銀行帳戶號碼、轉匯款項及購買虛擬貨幣等辯解相符,可見被告所辯尚非無稽,堪以採信。
⒋復參酌現代財富公司曾於111年7月26日匯入款項985元至被告
之中信帳戶,此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261346號函檢附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足佐(見金訴卷第125至127頁),足見被告辯稱其係先提供中信帳戶並按指示操作後,因有款項匯入中信帳戶,經其查詢確認現代財富公司為上市公司,因而誤信其係取得薪資,且「Qiao」等人係合法公司,工作亦屬合法,方進一步提供聯邦銀行帳戶等語,並非全無可能。
⒌細觀卷附之聯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字第7845卷【下稱偵7845卷】第31頁),顯示被告曾於111年8月2日將其名下股票賣出後之款項3萬6,041元,連同附表編號18所示被害人匯入之詐欺贓款20萬元,一共轉匯23萬5,000元至其他金融帳戶,則被告辯稱其亦有投入自己之資金投資等語,確屬實在。又若被告知悉匯入其聯邦銀行帳戶內之款項均係詐欺贓款,且「Qiao」、「慈愛」等人均為詐欺集團成員,衡情應不致於投入己身所有資金,任令自己受有財產上之損害,益徵被告辯稱其當時相信所為係合法工作乙節,係屬有據。
⒍衡酌詐欺集團手法日新月異,縱然政府、金融機構廣為宣導
,並經媒體多所披露,民眾受騙案件仍層出不窮,被害人亦不乏有高學歷、收入優渥或具相當社會經驗之人,受騙原因亦有不甚合常情者。若一般人會因詐欺集團之詐術而陷於錯誤,進而交付鉅額財物,則金融帳戶持有人因相同原因陷於錯誤,提供帳戶資料進而按指示轉匯款項,誠非難以想像,況一般人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性及風險評估,亦因人而異。觀諸被告自陳為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前曾擔任公司財務工作經歷(見偵7845卷第132頁、金訴卷第249頁),暨其於本案發生前,並無任何犯罪科刑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金訴卷第15至17頁),足見被告行為時雖具相當之智識程度與社會經驗,然究非從事犯罪偵查訴追之專業人員,亦無曾犯財產犯罪或類似案件之前科紀錄,依其前述學、經歷狀況,加以被告自陳先前未有操作虛擬貨幣之經驗(見金訴卷第248頁),其未必能辨識破解「Qiao」等人告知測試平台系統、操作虛擬貨幣等話術,並警覺匯入聯邦銀行帳戶之款項來源係屬不法。且縱「Qiao」等人告知之內容,事後以客觀理性之人之角度觀之,確有若干不合常情之處,惟綜觀前述被告與「Qiao」之對話紀錄,被告於111年7月10日開始與「Qiao」聯繫,持續相當時間後進而提供聯邦銀行帳戶號碼,則以其等該段期間之互動狀況,以及被告確有加入操作虛擬貨幣工作群組之事實,可徵被告辯稱其為前揭行為時,主觀上不具有共同詐欺、洗錢之故意,並非不可採信,尚難以「Qiao」等人之說詞存有不合理之處,遽謂被告主觀上必有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
㈣從而,被告主觀上既認其係因工作而為前揭行為,即難謂其
有與「Qiao」、「SBIHOLDINGS-總客服」、「慈愛」等人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存在,亦難徒以被告客觀上有提供聯邦銀行帳戶號碼、轉匯款項及購買虛擬貨幣之舉,逕將被告以共同詐欺、洗錢之罪責相繩。
六、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前開事證,尚不足以使本院確信被告主觀上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故意,而仍有合理之懷疑,無從形成有罪確信之心證。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公訴所指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姚承志提起公訴,檢察官姚承志、葉益發、甘佳加、李允煉追加起訴,檢察官李孟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丁俞尹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貞儀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附表:
編號本院案號偵查案號被害人詐欺時間、手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款項轉出時間、轉出金額(新臺幣)證據1112金訴字第1056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845號 劉姵娸 (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許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凱翔」與劉姵娸聯絡,佯稱開設蝦皮購物帳號並儲值可獲利等語,致劉姵娸陷於錯誤而匯款。000年0月0日下午5時55分4萬元111年8月2日晚間6時17分轉出27萬3,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劉姵娸於警詢之證述(見偵7845卷第37至44頁)②網路轉帳交易紀錄(見偵7845卷第71頁)③夏中慧名下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表(見偵7845卷第32頁)2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864號 簡妙如 (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謝承恩」與簡妙如聯絡,佯稱投資得獲利等語,致簡妙如陷於錯誤而匯款。000年0月0日下午4時54分10萬元000年0月0日下午5時8分轉出32萬5,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簡妙如於警詢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864號卷【下稱偵11864卷】第29至34頁)②網路轉帳交易紀錄(見偵11864卷第44至45頁)③夏中慧名下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表(見偵11864卷第25頁)④簡妙如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文字檔(見偵11864卷第57至294頁)000年0月0日下午4時56分10萬元3112金訴字第1057號(追加起訴)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442號 歐湘雯 (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9日前之不詳時日,使用交友軟體探探暱稱「Chen」與歐湘雯聯絡,佯稱依指示轉帳可領用優惠卷及回饋金等語,致歐湘雯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8月1日晚間19時44分(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8月2日」)5萬元111年8月1日晚間9時5分轉出5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歐湘雯於警詢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442號卷【下稱偵21442卷】第11至15頁、第17至19頁)②網路轉帳交易紀錄(見偵21442卷第53頁)③夏中慧名下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表(見偵21442卷第73頁、第95頁)④歐湘雯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1442卷第57至65頁)4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853號 蔡幸芸 (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使用交友軟體探探暱稱「傑」(本名 林亦傑 )與蔡幸芸聯絡,佯稱依指示匯款得獲利等語,致蔡幸芸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8月3日中午12時21分20萬元111年8月3日中午12時47分轉出35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蔡幸芸於警詢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53號卷【下稱偵21853卷】第57至72頁、第101至103頁)②網路轉帳交易紀錄(見偵21853卷第87頁)③夏中慧名下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表、蔡幸芸名下之玉山銀行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見偵21853卷第33頁、第135頁)④詐欺集團成員LINE個人資訊、蔡幸芸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1853卷第92至99頁)5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161號 陳蓉佩 (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許,使用社群網站INSTEGRAM暱稱「ㄇ83.yan_」、通訊軟體LINE暱稱「billy」與陳蓉佩聯絡,佯稱依指示操作虛擬貨幣得獲利等語,致陳蓉佩陷於錯誤而匯款。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分5萬元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3分轉出20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陳蓉佩於警詢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161號卷【下稱偵23161卷】第11至12頁)②網路轉帳交易紀錄(見偵23161卷第61頁)③夏中慧名下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表(見偵23161卷第21頁)④詐騙投資宣傳內容、陳蓉佩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3161卷第45至59頁)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分5萬元6112年度金訴字第1058號(追加起訴)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6675號 陳季翔 (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6日20時5分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BIBI」與陳季翔聯絡,佯稱依指示轉帳得獲利等語,致陳季翔陷於錯誤而匯款。000年0月0日下午5時5分2萬元(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3萬元」)000年0月0日下午5時8分轉出32萬5,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季翔於警詢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675號卷【下稱偵26675卷】第23至27頁)②詐欺集團成員LINE個人資訊、網路轉帳交易明細、防疫宅經濟臉書擷圖、陳季翔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6675卷第39至53頁)③陳季翔名下之華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見偵26675卷第55頁)④夏中慧名下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表(見偵26675卷第330頁)7 廖倩沂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9日不詳時間,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 湯鎮瑋 」與聯絡廖倩沂,佯稱依指示匯款得獲利等語,致廖倩沂陷於錯誤而匯款。000年0月0日下午5時57分5萬元000年0月0日下午5時59分轉出22萬元①證人即被害人廖倩沂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6675卷第57至61頁)②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6675卷第96頁)③夏中慧名下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表(見偵26675卷第330頁)④廖倩沂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詐欺集團成員LINE個人資訊(112偵26675卷第93至96頁)8 鄒宜臻 (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敬承」與鄒宜臻聯絡,佯稱依指示匯款得搶現金50%回饋等語,致鄒宜臻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8月3日晚間7時38分5萬元111年8月3日晚間8時43分轉出26萬3,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鄒宜臻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6675卷第103至106頁)②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6675卷第131頁)③夏中慧名下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表(見偵26675卷第330頁)④詐欺集團成員LINE個人資訊、鄒宜臻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6675卷第129至130頁)9 郭佩柔 (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7月間,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湯鎮瑋」與聯絡郭佩柔,佯稱依指示匯款得獲利等語,致郭佩柔陷於錯誤而匯款。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5分2萬元000年0月0日下午4時44分轉出20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郭佩柔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6675卷第143至145頁)②郭佩柔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6675卷第157至158頁)③夏中慧名下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表(見偵26675卷第330頁)10 吳紹萱 (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7日不詳時間,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 曹植茗 」與聯絡吳紹萱,佯稱依指示匯款得獲得看房資格等語,致吳紹萱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8月3日晚間8時50分2萬元111年8月3日晚間9時17分轉出13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吳紹萱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6675卷第163至164頁)②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6675卷第171頁)③夏中慧名下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表(見偵26675卷第331頁)11 蔡玉珊 (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3日不詳時間,使用交友軟體探探暱稱「 林毅豪 」聯絡蔡玉珊,佯稱依指示匯款得提高現金回饋比率等語,致蔡玉珊陷於錯誤而匯款。000年0月0日下午5時45分5萬元000年0月0日下午5時59分轉出22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蔡玉珊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6675卷第179至185頁)②夏中慧名下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表(見偵26675卷第330頁)③蔡玉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6675卷第259至275頁)12 張家嘉 (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8月間,使用交友軟體聯絡張家嘉,佯稱依指示匯款得領取回饋金等語,致張家嘉陷於錯誤而匯款。000年0月0日下午4時9分1萬元000年0月0日下午4時44分轉出20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家嘉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6675卷第283至286頁)②張家嘉名下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見偵26675卷第291至292頁)③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6675卷第293頁)④夏中慧名下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表(見偵26675卷第330頁)13 季璟淮 (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4日不詳時間,使用交友軟體探探暱稱「 陳芷蘭 」聯絡季璟淮,佯稱依指示匯款得獲利等語,致季璟淮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8月3日晚間6時33分5萬元111年8月3日晚間6時55分轉出15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季璟淮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6675卷第299至301頁)②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季璟淮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6675卷第309頁、第313至315頁)③夏中慧名下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表(見偵26675卷第330頁)14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8966號 顏又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1日前之不詳時間,使用不明方式聯絡顏又庭,佯稱依指示匯款得獲利等語,致顏又庭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8月2日晚間7時14分10萬元111年8月2日晚間7時26分轉出26萬7,000元①證人即顏又庭之委託人 顏吟軒 於警詢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966號卷【下稱偵28966卷】第227至228頁)②顏又庭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8966卷第251至255頁)③夏中慧名下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表(見偵28966卷第16頁)111年8月2日晚間7時14分9萬5,000元15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464號 陳鉦傑 (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使用社群網站INSTAGRAM暱稱「 鍾承翰 」聯絡陳鉦傑,佯稱依指示投資外匯得獲利等語,致陳鉦傑陷於錯誤而匯款。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5分3萬3,000元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9分轉出25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陳鉦傑於警詢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464號卷【下稱偵30464卷】第33至35頁)②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30464卷第117頁)③夏中慧名下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表(見偵30464卷第23頁)④詐騙網站擷圖、陳鉦傑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0464卷第125至131頁)16112年度金訴字第1059號(追加起訴)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1866號 郭千嘉 (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5日不詳時間,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 小謝 」與郭千嘉聯絡,佯稱依指示匯款投資外幣得獲利等語,致郭千嘉陷於錯誤而匯款。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4分4萬元000年0月0日下午4時44分轉出20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郭千嘉於警詢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866號卷【下稱偵31866卷】第19至20頁)②郭千嘉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詐騙網站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ATM交易明細(見偵31866卷第37至41頁、第61頁)③夏中慧名下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表(見偵31866卷第58頁)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5分3萬元17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381號 劉湘玲 (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新北- 林睿新 0524」與劉湘玲聯絡,佯稱依指示投資蝦皮優惠卷得獲利等語,致劉湘玲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8月3日晚間9時7分5萬元111年8月3日晚間9時17分轉出13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劉湘玲於警詢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381號卷【下稱偵32381卷】第13至17頁)② 劉湘鈴 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見偵32381卷第19頁)③劉湘鈴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32381卷第29至48頁、第51頁)④夏中慧名下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表(見偵32381卷第89頁)18113年度金訴字第160號(追加起訴)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1854號 周志偉 (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Milu」與周志偉聯絡,向周志偉佯稱至dwinternet網站找客服買虚擬貨幣可免手續費云云,致周志偉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8月2日上午9時58分10萬111年8月2日上午10時29分轉出23萬5,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周志偉於警詢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1854號卷【下稱偵51854卷】第31至35頁)②詐騙網站擷圖、周志偉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見偵51854卷第37至39頁)③周志偉名下中國信託銀行之存摺影本及單筆LOG交易明細資料(見偵51854卷第41頁、第61至63頁)④夏中慧名下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表(見偵51854卷第15頁)111年8月2日上午10時10萬19113年度金訴字第160號(追加起訴)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6541號 蕭如芳 (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 林伯倫 」向蕭如芳佯稱: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 簫如芳 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8月3日晚間6時33分5萬元111年8月3日晚間6時55分轉出15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蕭如芳於警詢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6541號卷【下稱偵56541卷】第9至13頁、第15至16頁)②蕭如芳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明細擷圖(見偵56541卷第43頁、第45頁)③夏中慧名下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表(見偵56541卷第2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