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停車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00號上訴人 張伊璻 即原告被上訴人 李雅芬 即被告 葉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2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繳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補費裁定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李祥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