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81號聲請人 余富民 訴訟代理人 李威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宜蓉┌─────────────────────────────────────────────┐│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8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余富民│中國信託商業銀│101年4月15日│100,000元│HW0000000│00000000││││行東花蓮分行││││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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