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中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中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中強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6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並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26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49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0年1月11日法矯署教第00000000000號)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陳海寧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