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72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振輝選任辯護人蔡明和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3757號),經本院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