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50號
聲請人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附表:
一、說明本件聲請前2年起迄今,聲請人是否有領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等),並提出最近6個月之薪資證明。
三、請提出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 梁林快 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所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有效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