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0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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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0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三0號
聲請人乘隆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0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0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第一商業銀行信託保│第一商業銀行總行營│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貳仟捌佰零陸元│RA八00五七九││││管多多証券投資信託│業部│││五││││基金專戶 周明美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