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9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三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四七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玫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郭麗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萬通商業銀行仁愛分│九十二年七月三日│伍仟捌佰捌拾元│AK四九六一五四││││限公司│行│││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