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0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二四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九九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盧彥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陳素卿┌───────────────────────────────────────────────────────┐│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九九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法蘭克珠寶有限公司│中國農民銀行仁愛分│九十二年七月五日│捌仟伍佰元│0000000││││ 鄭遠毅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