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7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71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蔡勇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叁仟貳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本金陸萬壹仟玖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勇旺於105年08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6年10月底尚積欠債權人63,222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61,920元、已到期之利息802元及違約金500元),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61,920元自106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書記官翁靜儀◎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