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3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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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35號債權人台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朱原石 債務人 歐建華
麥碧玉 陳雲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叁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歐建華於民國102年8月29日邀同其餘債務人麥碧玉及陳雲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6%計付,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至107年8月29日止,分60期攤還,如不依約定攤還時間還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乙紙為憑。詎料債務人自借款後,除獲償部分本金8,621元及至102年10月29日止之利息外,其餘部分逾期迄今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法債務人等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為此依民事訴訟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劉文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