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字第7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小字第751號原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劉惠娟 被告 莊樹材 原住基隆市○○區○○○路○○○巷○○號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三七計算之利息(利息累積總金額以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