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基小字第583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羅盛德 被告 彭筱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6月2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再開辯論理由:被告遲到,但陳述其係遭前夫脅迫,乃積欠本件債務。是本件被告是否遭脅迫而為法律行為,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