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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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56號聲請人 林淑秋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陳式良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南投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內容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之完整資料)。
㈡聲請人聲請狀事實理由欄中,相對人借款之金額為空白漏未
載明,另本件抵押權登記內容為擔保「新臺幣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惟聲請人卻記載設定「新臺幣伍拾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顯與登記內容不符,請查明後具狀敘明及更正之。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