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63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裁判案由:賠償損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35號原告A女訴訟代理人 馬翠吟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陳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書記官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