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79號原告 黃珉瑮 被告 占錦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二十分許,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吳雅真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79號原告 黃珉瑮 被告 占錦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二十分許,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