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原告 李承翰 法定代理人 李世鳴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 律師被告 呂明輝 被告大隆棉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翁國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韋甫 律師
邱煒棠 律師 吳俊宏 律師 蔡文斌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高如宜
法官卓穎毓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