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原告 董家均 被告 王大介
許進安 林國勝 楊塏頡 曾聰林安定環保企業社 曾献智 林永成 黃文賢 韋旺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永富 被告華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45號、105年度訴字第958號、106年度訴字第247號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莊政達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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