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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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06號聲請人 周金富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胡世斌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周金富因犯強盜案件自民國10
3年10月27日羈押至今,已逾5月,現因鈞院審理完畢且另二名同案被告均已到案在所羈押,無串證之可能,案情明朗,應無再調查之必要。被告所犯之罪實為交友不慎誤觸法網,在押期間日日反省,深感悔悟,家中雙親年邁也因被告一時懵懂累及家人受害,且結髮妻子也因被告所犯此案離家,音訊全無,情何以堪。懇請 鈞長 體恤被告家中情況,准予被告返家處理家中事宜,被告保證交保後隨傳隨到絕不棄保拖延審判進度,待判決確定後自行按報到日入監服刑,叩求鈞長准予聲請人具保候傳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僅坦承預謀搬取雞血石,及其後確實搬走雞血石3顆暨取走被害人 李清木 交付之現金新臺幣1萬元等情,惟否認有何加重強盜犯行,然此部分有被害人李清木、 高本惠子 之證述、道路監視器翻拍照片、共同被告 張富山 駕駛車輛車牌照片、扣案物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等可稽,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結夥三人侵入住宅強盜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又有通緝之前案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其供述與共同被告張富山、 李後順 等人均有出入,尚未經交互詰問,有勾串共犯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103年12月23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經本院認仍有前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裁定自10
4年3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惟就禁止接見通信部分業自
104年3月20日起予以解除。
三、查,本案經調查相關證據,及傳喚證人到庭作證後,業於10
4年3月31日宣示判決「周金富犯結夥侵入住宅強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有該判決書可參,又被告前有通緝之前案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本院認被告原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又被告所指家中雙親年邁、結髮妻子離家及欲返家處理家中事宜等情,亦均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規定情形不符,是被告所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江翠萍
法官黃翰義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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