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33號上訴人 葉赫達 送達代收人 粘毅群 被上訴人 余秋雪 訴訟代理人 吳永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4萬5,200元(即爭訟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見本院卷㈠第52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2,460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書記官劉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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