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59號聲請人 邱裕鈜 相對人 邱江寶蓮
邱奕棟 邱秀慧 邱奕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六三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准予變換為面額新臺幣伍佰萬元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存單或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2796號民事裁定,提供面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1張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因前揭定存單已屆期,故聲請變換為同面額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存單或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所聲請變換後提存物與變換前提存物,二者在經濟上具有相當價值,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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