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70號原告 徐督欽 被告 王美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2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鄭子文法官朱世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