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161號上訴人 曹永華 被上訴人 葛張珠 如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 律師被上訴人 鄭玉霞 (即一大衛生行)訴訟代理人 謝清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游悅晨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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