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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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2號原告 許陳綿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美秀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91,680元,及自民國98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291,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