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05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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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0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05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許文山 債務人 廖振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陸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0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14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廖振船於民國96年9月12日向債權人借得新臺幣(以下同)800,000元正,並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借款約定書,並約定共同遵守約定事項,利息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1.5%機動調整,即依目前為年息3.07%按月計付,約定若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
三、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本息攤還時,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並自逾期之日起在六個月以內按原訂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則按原訂利率之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四、詎債務人自民國98年1月12日起未依約履行,經催討後債務人陸續還款21,000元,仍欠貸款本金新臺幣599,639元正及自民國98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
五、惟債務人屢經催討,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借款約定書、歷史利率查詢、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受償明細表、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