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讓與擔保法律關係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80號聲請人 陳美鈴 代理人 許育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彥忠 間請求確認讓與擔保法律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同段980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劉彥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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