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270號原告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李世光 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孔明 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5,4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