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2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2542號原告 陳昱元 原告與被告 賴文姍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1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