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22號原告A女(年籍詳卷)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東岳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