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97號聲請人 吳莉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廖栢璋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之姓名是否有誤?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到期日起」與附表表明利息起算日為89年9月11日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