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86號原告明達富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佐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家慶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05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費用5,00
0元,尚欠206,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