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1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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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1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195號聲請人亨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5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4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書記官簡青根┌─────────────────────────────────────┐│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1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亨真股份有│第一商業銀│94年2月17日│23,756元│0000000││││限公司 楊正 │行板橋分行│││││││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