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59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59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5920號債權人 李建國 債務人兆邦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順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