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3號聲請人 黃瓈瑩 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酌定被繼承人 吳斌豪 之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
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前經本院以93年度財管字第13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茲因有債權人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拍賣被繼承人甲○○遺產,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司執字第48938號強制執行案件受理,並通知聲請人得優先受償管理費用。爰依民法第1183條及代管無人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條第1項第4款規定,請求酌定聲請人之遺產管理報酬,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9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2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