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65號原告 李思慧 被告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永財 上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3日以105年度補字第2021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3月7日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四平派出所,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原告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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