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11號聲請人 黃世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事件非因財產權關係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