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財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財訴更一字第1號原告 劉萬同 訴訟代理人 劉建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春霞 、 劉慧君 、 劉紘妤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叁日內,補正當事人適格訴訟要件之欠缺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查本件原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依本院110年度家財訴字第20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家上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所示,有當事人適格訴訟要件之欠缺,爰依上開民事判決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若逾期未補正,本院將駁回原告之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