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84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偉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偉強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第3款參照)。
所謂請求之原因事實,即債權人之請求所由發生之原因事實,即事實發生之起源,以及請求標的金額之由來(計算方式)均應具體陳明之。
二、請明確表明請求標的金額,並具體陳述原因事實。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