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4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集合犯意,自民國95年6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9月28日止施用第二級毒品數次,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54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840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規定,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如附表所示原判決所諭知沒收銷燬及沒收之從刑因不在減刑範圍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不另行諭知,附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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