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496號上訴人甲○○
乙○○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勝榮 律師上訴人鉑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劉智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甲○○為上訴人鉑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上訴人鉑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賴德彥 ,嗣於
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七日,變更為甲○○,此有該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在卷可稽,則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自應由甲○○續行本件訴訟。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曾部倫法官姜悌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書記官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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