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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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30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對被告乙○○提起給付票款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1,125,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尚欠11,68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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