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智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智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8年度智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美商微軟公司代表人RichardH.Sauer訴訟代理人 陳瓊英 律師被告夢想成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邱宇鴻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本院108年度智訴字第1號、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夢想成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邱宇鴻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柒仟伍佰參拾壹元,及其中被告夢想成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八日起,被告邱宇鴻自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負擔費用,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之內容,以長十五公分、寬七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全國版任一版下半頁壹日。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拾萬柒仟伍佰參拾壹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違反著作權法、商標法案件之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為之;審理上開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除第三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規定裁判者外,應自為裁判,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前段、第27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係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刑事庭依法須自為裁判。
二、我國法院就本件涉外事件有管轄權且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
(一)按「民事事件涉及外國人或外國地者,為涉外民事事件,內國法院首應先確定有國際管轄權,始得受理,次依內國法之規定或概念,就爭執之法律關係予以定性後,決定應適用之法律(即準據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並無明文規定國際管轄權,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5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美商微軟公司係外國法人,是本件訴訟具有涉外因素,為涉外事件。又原告主張被告等於我國境內侵害其著作權,請求損害賠償及判決登報,是本件應定性為著作事件,而應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
(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並無關於著作權侵權事件之國際管轄規定,亦無其他法律規定,故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條之規定,本件國際管轄應適用法理。又被告等之住所或營業所均在我國,且爭議之著作權行為之事實發生地亦於我國,故無論依前述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說之實務見解,或依具體個案利益衡量說之「以原就被」主要原則,我國法院就本件涉外民事事件均有國際管轄權。
三、本件原告有當事人能力:
(一)按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雖不能認其為法人,然仍不失為非法人之團體,苟該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規定,自有當事人能力。至其在臺灣是否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則非所問,最高法院著有50年台上字第1898號民事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係依美國法律所成立之公司,雖未經我國經濟部認許,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為非法人團體,仍有當事人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邱宇鴻係被告夢想成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夢想成真公司)負責人,並以「DCT商業服務科技」名義架設官方網站(http://www.dreams-come-true.c
om.tw),且於FACEBOOK社群網站(下稱臉書)亦設有「DC
T商業服務科技」粉絲專頁,從事電腦暨週邊軟、硬體銷售、維修及重灌等業務,其明知Windows電腦作業系統、Office文書處理軟體(詳細內含程式如附表一所載)皆係原告所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為達促銷電腦硬體設備之目的,竟為下列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一)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前某時許,擅自在附表一編號1至5、附表二編號3至4所示「電腦編號」之桌上型電腦主機,以及在附表一編號6所示「電腦編號」之筆記型電腦中,非法重製如附表一編號1至6、附表二編號3至4所示之「軟體名稱」及「版本」之電腦軟體;(二)於106年7月1日前某時許,擅自在附表二編號1所示「電腦編號」」之桌上型電腦主機中,非法重製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軟體名稱」及「版本」之電腦軟體;(三)於
106年10月31日前某時許,擅自在附表二編號2所示「電腦編號」」之桌上型電腦主機中,非法重製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軟體名稱」及「版本」之電腦軟體,以此方式侵害微軟公司之著作財產權。而被告邱宇鴻自103年1月起即開始經由臉書經營「DCT商業服務科技」,從事電腦軟硬體之販售、維修業務,並擅自為其客戶安裝盜版之Windows、Office軟體於電腦中並散布於外,迄警方於106年12月27日查獲時止,已近3年,且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供稱其為警搜索前已有200臺主機未經合法授權,顯見被告邱宇鴻實際所銷售之盜版微軟公司軟體數量顯超過其所自承之200臺,不僅止於警方搜索查獲之物,而無法精確估算原告實際所受之損害,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邱宇鴻就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9種軟體,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0
0萬元之損害賠償,又被告邱宇鴻為被告夢想成真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夢想成真公司對被告邱宇鴻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原告之著作權,亦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89條、第99條及民法第28條、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1,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案刑事判決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及事實欄及本案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
主文欄,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第
1版下半頁1日。(三)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將附件一所載之道歉啟事,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第1版下半頁1日。(四)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第一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兼代表人則以:援引刑事案件中之答辯,並答辯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事實應依刑事判決認定為準:
1、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
633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準此,本院自應審究本案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作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之損害賠償所據。
2、經查:被告邱宇鴻為址設桃園市○○區○○路○○○號7樓「
夢想成真公司」之負責人兼代表人,,其明知「Windows10家用版」、「Windows7專業版」、「MSOffice2016」(含「Word2016」、「Excel2016」、「Outlook2016」、「PowerPoint2016」、「Access2016」、「Publisher2016」、「OneNote2016」)等電腦軟體均係美商微軟公司(下稱微軟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應用程式著作,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及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TradeRelatedAspect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includingTradeinCounterfeitGoods)之約定,均屬受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物,非經微軟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侵害微軟公司之著作財產權,竟分別為下列行為:(一)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為警查獲前之某時,在夢想成真公司內,擅自將其以不詳方式取得之未經微軟公司合法授權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軟體名稱」及「版本」之電腦軟體,重製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電腦編號」之電腦硬碟內。(二)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106年12月27日為警查獲前之某時,在夢想成真公司內,擅自將其以不詳方式取得之未經微軟公司合法授權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軟體名稱」及「版本」之電腦軟體,重製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電腦編號」之電腦硬碟內,伺機銷售,而微軟公司之市調人員喬裝顧客分別於106年7月1日購得附表二編號1所示「電腦編號」之電腦主機;於106年10月31日購得附表二編號2所示「電腦編號」之電腦主機。嗣經微軟公司人員發覺購得之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電腦主機內,確實有非法重製微軟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電腦軟體情形,提出告訴,經員警於106年12月27日至夢想成真公司,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夢想成真公司執行搜索時,查獲如附表二編號3及4所示「電腦編號」之電腦主機上均貼有訂購出貨單,並扣得附表二編號1及4所示「電腦編號」之電腦主機及、「Windows10家用版」之隨機版光碟28片、彩盒版40盒。
3、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智訴字第1號、8號刑事判
決審認明確,並論處被告邱宇鴻罪刑,另就被告夢想成真公司科以罰金刑,有前開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是原告主張被告邱宇鴻有侵害原告如附表一及二所示之著作權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二)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損害賠償部分: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
216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500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定有明文。又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民法第216條亦有明文。再按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乃在填補被害人之實際損害,而非更予以利益,故損害賠償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若絕無損害亦即無賠償之可言(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363號判例參照)。而考量著作權人有時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被害人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賠償額,惟仍應以實際損害額不易證明為其要件,且法院酌定賠償額時,應按侵害之情節定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52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邱宇鴻重製附表一及二所示之電腦程式著作等情,業已
詳如前述,而依微軟公司人員向被告邱宇鴻購買電腦主機取得之軟體程式,及警方前往被告邱宇鴻住處搜索,而查獲如附表一編號1至6、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電腦編號」之電腦硬碟內,含有微軟公司如附表一編號1至6、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軟體名稱」及「版本」之電腦軟體,為本院職務上所已知之事,故原告之損害,並非難以估計。又原告主張被告邱宇鴻字103年1月起至106年12月27日為警查獲止,至少銷售含有非法重製微軟公司之電腦軟體超過200臺,絕對不僅止於警方搜索查獲之物云云,惟本案經員警搜索而查獲之非法重製微軟公司著作財產權之電腦主機及軟體數量均有卷內資料可考,雖被告邱宇鴻曾於偵查時稱其曾銷售含有非法重製微軟公司軟體之電腦主機200臺,惟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其於106年4月間與微軟公司之經達成和解,花費60萬元進行補授權等語(見偵字12749號卷二第139頁反面;本院智訴字1號第53頁),是該等售出部分皆乏確切之鑑定資料等證據,證明係被告邱宇鴻確實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而重製之原告電腦程式著作,原告僅泛泛指稱,空言臆測,未盡舉證之責,故其主張損害難以估計云云,尚乏證據支持,洵不足採。
3、關於附表一至二所示「Windows10」、「Windows7」、「
Word2016」、「Excel2016」、「Powerpoint2016」、「Outlook2016」、「Access2016」、「Publisher2016」等電腦程式軟體部分,並無原告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之情事:
(1)「Windows10家用版」電腦程式軟體,非法重製於附表一編號1至4、6、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電腦編號」之電腦硬碟內,足認被告邱宇鴻以重製方式侵害「Window
s10家用版」電腦程式軟體著作權共9套,而「Windows10家用版」之預估零售價格為4,199元,有原告所提出之網頁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智重附民字卷第71頁),則原告就被告邱宇鴻以重製方式侵害「Windows10家用版」電腦程式軟體著作權所受之損害,即為37,791元(計算式:
4,199元×9套=37,791元)。
(2)「Windows7專業版」電腦程式軟體,非法重製於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電腦編號」之電腦硬碟內,足認被告邱宇鴻以重製方式侵害「Windows7專業版」電腦程式軟體著作權1套,而「Windows7專業版」之預估零售價格為9,
890元,有原告所提出之網頁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智重附民字卷第69頁),則原告就被告邱宇鴻以重製方式侵害「Windows7專業版」電腦程式軟體著作權所受之損害,即為9,890元
(3)「Word2016」電腦程式軟體,非法重製於附表一編號1、2、4所示之「電腦編號」之電腦硬碟內,足認被告邱宇鴻以重製方式侵害「Word2016」電腦程式軟體著作權共3套,而「Word2016」之預估零售價格為3,990元,有原告所提出之網頁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智重附民字卷第73頁),則原告就被告邱宇鴻以重製方式侵害「Word2
016」電腦程式軟體著作權所受之損害,即為11,970元(計算式:3,990元×3套=11,970元)。
(4)「Excel2016」電腦程式軟體,非法重製於附表一編號1、2、4所示之「電腦編號」之電腦硬碟內,足認被告邱宇鴻以重製方式侵害「Excel2016」電腦程式軟體著作權共3套,而「Excel2016」之預估零售價格為3,990元,有原告所提出之網頁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智重附民字卷第73頁),則原告就被告邱宇鴻以重製方式侵害「Excel2016」電腦程式軟體著作權所受之損害,即為11,970元(計算式:3,990元×3套=11,970元)。
(5)「Outlook2016」電腦程式軟體,非法重製於附表一編號
2、4所示之「電腦編號」之電腦硬碟內,足認被告邱宇鴻以重製方式侵害「Outlook2016」電腦程式軟體著作權共2套,而「Outlook2016」之預估零售價格為3,990元,有原告所提出之網頁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智重附民字卷第73頁),則原告就被告邱宇鴻以重製方式侵害「Outl
ook2016」電腦程式軟體著作權所受之損害,即為7,980元(計算式:3,990元×2套=7,980元)。
(6)「PowerPoint2016」電腦程式軟體,非法重製於附表一編號1、2、4所示之「電腦編號」之電腦硬碟內,足認被告邱宇鴻以重製方式侵害「PowerPoint2016」電腦程式軟體著作權共3套,而「PowerPoint2016」之預估零售價格為3,990元,有原告所提出之網頁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智重附民字卷第73頁),則原告就被告邱宇鴻以重製方式侵害「PowerPoint2016」電腦程式軟體著作權所受之損害,即為11,970元(計算式:3,990元×3套=11,970元)。
(7)「Access2016」電腦程式軟體,非法重製於附表一編號
2、4所示之「電腦編號」之電腦硬碟內,足認被告邱宇鴻以重製方式侵害「Access2016」電腦程式軟體著作權共2套,而「Access2016」之預估零售價格為3,990元,有原告所提出之網頁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智重附民字卷第73頁),則原告就被告邱宇鴻以重製方式侵害「Acce
ss2016」電腦程式軟體著作權所受之損害,即為7,980元(計算式:3,990元×2套=7,980元)。
(8)「Publisher2016」電腦程式軟體,非法重製於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電腦編號」之電腦硬碟內,足認被告邱宇鴻以重製方式侵害「Publisher2016」電腦程式軟體著作權共2套,而「Publisher2016」之預估零售價格為3,
990元,有原告所提出之網頁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智重附民字卷第73頁),則原告就被告邱宇鴻以重製方式侵害「Publisher2016」電腦程式軟體著作權所受之損害,即為7,980元(計算式:3,990元×2套=7,980元)。
4、至「OneNote2016」電腦程式軟體部分:
「OneNote2016」非法重製於附表一編號1、2、4所示之「電腦編號」之電腦硬碟內,足認被告邱宇鴻以重製方式侵害「OneNote2016」電腦程式軟體著作權共3套,惟該版本係「Office專業增強版2016」內附隨之軟體,僅供企業大量授權方案取得,一般個人消費者無法購得,亦無預估零售價格可供參考,有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陳報狀1份存卷可參(見本院智重附民字卷第67頁至第68頁)。而一般企業對於商品應如何銷售、其價格應如何訂定,必有一套模式,不乏以套件之方式銷售,並附贈商品於套件內,吸引消費者購買,然此附隨商品之成本價格必然經精算後,反應於主要軟體之銷售價格上,細譯「Office專業增強版2016」內包含之電腦程式軟體除「OneNote2016」外,尚有「Word2
016」、「Excel2016」、「Powerpoint2016」、「Outl
ook2016」、「Access2016」、「Publisher2016」、「OfficeOnline」、「商務用Skype」乙節,有上開陳報狀附卷可稽,顯見「Office專業增強版2016」主要軟體應係「Wo
rd2016」、「Excel2016」、「Powerpoint2016」、「Outlook2016」、「Access2016」、「Publisher2016」
、「OfficeOnline」、「商務用Skype」,是依上開說明,「OneNote2016」之價格應已反應在各上開主要軟體,又原告因被告非法重製「Word2016」、「Excel2016」、「Powerpoint2016」、「Outlook2016」、「Access2016」、「Publisher2016」軟體於附表一編號1、2、4所示之「電腦編號」之電腦硬碟內所受之損害額,均業經本院計算如前,是再無估算之必要。
5、另被告邱宇鴻雖抗辯:買斷Office家用版的價格是4,790元
、專業版的價格是15,990元,原告將Office版本包含之「Wo
rd2016」、「Excel2016」、「Outlook2016」、「PowerPoint2016」、「Access2016」、「Publisher2016」、「OneNote2016」等電腦程式軟體,各別拆開來計算損害賠償價格,不符合比例原則,並提出「Windows10家用版」、「Office家用版2019」、「Office專業版2019」電腦程式軟體於110年之網路販售價格資料1份為證(見本院智重附民字卷第79頁至第81頁),然觀被告邱宇鴻所提出前開資料,該等電腦程式軟體之版本顯與其侵害原告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軟體之版本不同,實無法作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且被告邱宇鴻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其行為時所侵害原告之「Word2016」、「Excel2016」、「Outlook2016」、「PowerPoint2016」、「Access2016」、「Publisher2016」、「OneNote2016」著作權電腦程式軟體,套裝販售價格較個別販售價格低廉之證據,則依舉證責任之分配,實難認被告邱宇鴻抗辯有理。
6、綜上,本件原告就被告邱宇鴻侵害著作財產權部分,得以請
求之全部損害額,應為107,531元(計算式:37,791元+9,
890元+11,970元+11,970元+7,980元+11,970元+7,980+7,980元=107,531元),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又按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民法第28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邱宇鴻經營夢想成真公司,其所營事業包含電腦暨週邊軟、硬體銷售、維修及重灌等業務,被告邱宇鴻為被告夢想成真公司負責人,明知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須經著作權人之授權始能為之,竟未經原告之授權,擅自重製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各該電腦程式軟體,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自屬執行被告夢想成真公司之業務,為本案刑事判決所認定,被告邱宇鴻因此執行業務行為,致原告受有損害,被告邱宇鴻與被告夢想成真公司自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四)復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邱宇鴻、夢想成真公司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邱宇鴻、夢想成真公司始負遲延責任。又原告之起訴狀分別於107年12月5日送達被告邱宇鴻、於107年12月7日送達被告夢想成真公司,此有本院送達證書2份附卷為憑(見本院審智重附民字卷第14頁至第15頁),準此,被告邱宇鴻、夢想成真公司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被告邱宇鴻為107年12月6日、被告夢想成真公司為107年12月8日)起,按年息5%計付遲延利息。
(五)綜上,被告、夢想成真公司應連帶賠償原告109,551元,及被告邱宇鴻自107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被告夢想成真公司自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逾上開應准許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原告請求登載判決書部分:
1、按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著作權法第89條定有明文。又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同法第99條亦有明文。次按著作權法第89條係規定於「權利侵害之救濟」章,第99條規定於「罰則」章,依立法體例之解釋,第89條係指民事判決書之登載,第99條則指刑事確定判決書之登載。另參諸第99條於81年6月10日之立法理由,係參考刑事訴訟法第315條之規定而增訂,法院就此聲請所為之處分,刑事訴訟法既未規定須經判決,依同法第220條規定,應由法院以裁定行之,如被告延不遵行,由檢察官準用同法第470條及第471條之規定執行(司法院釋字第159號解釋及解釋理由書參照)。
2、登載民事判決書部分:被告邱宇鴻侵害原告如附表一至二所示電腦程式軟體之著作權,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本院考量原告乃世界知名之公司,將被告侵權事實登載於新聞紙,公諸社會,應可保障與回復原告之信譽,是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9條規定,請求被告邱宇鴻應負擔費用,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之內容登載於經濟日報1日,即屬有據。惟關於刊登之篇幅及版面,原告雖請求刊登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頁、長25公分、寬19公分,惟本院衡以本件被告侵害之情節,認原告上述請求篇幅顯然過大,且無須登載於第一版,而應以經濟日報全國版任一版面下半頁、長15公分、寬7公分為適當,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即非有據。至登報費用之負擔,著作權法第89條僅規定「由侵害人負擔費用」,而無如同法第88條第1項後段明定「連帶負賠償責任」,依民法第272條規定,上揭費用之負擔既無法律明文規定由被告邱宇鴻、夢想成真公司連帶負擔,兩造間復無連帶債務之明示,則原告請求被告夢想成真公司連帶負擔此部分費用,亦屬無據。
3、登載刑事判決書部分:原告依著作權法第9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邱宇鴻、夢想成真公司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案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及事實欄,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頁1日部分,揆諸前揭說明,應另循刑事程序向本院聲請,由本院以刑事裁定為之,原告此部分之請求,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七)原告請求登載道歉啟事部分: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
5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仍應審酌侵害名譽情節之輕重程度等一切情狀,決定是否及如何准許回復名譽之處分,並不得逾越回復名譽之必要程度,以衡平被害人名譽與加害人相關法益間之具體衝突(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56號解釋理由書參照)。然其所保護之法益乃人格法益,並非財產法益。經查,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因被告之侵權行為,導致原告受有商譽之損害等語(見本院智重附民卷第52頁),但被告邱宇鴻、夢想成真公司係重製原告擁有前述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軟體,依一般情形當無貶低原告所有之軟體在消費者心中之價值或地位,至多僅損及原告之經濟利益,是原告依前揭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邱宇鴻、夢想成真公司應負擔費用刊登如起訴狀附件一所載之道歉啟事內容於報紙一節,自非可採,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被告邱宇鴻確有不法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且其為被告夢想成真公司實際負責人兼代表人,因執行業務行為致原告受有損害,被告邱宇鴻、被告夢想成真公司自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據著作權法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邱宇鴻、夢想成真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109,551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如主文所載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被告邱宇鴻應負擔費用,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之內容,以長15公分、寬
7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全國版任一版下半頁1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末按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500,000元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就其勝訴部分,本院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0,000元,依上開規定,本院就此部分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經核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用,且在本院審理期間,復無其他訴訟費用,爰不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
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潘曉萱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附表一┌──┬───┬──────┬──┬───────┬──┬─────────────┐│編號│電腦│軟體名稱│版本│產品序號識別碼│數量│備註│││編號││││││││││││││├──┼───┼──────┼──┼───────┼──┼─────────────┤│1│A1(已│Windows10│家用│00000-00000-│1│①夢想成真公司營業使用之電│││扣案)││版│58169-AAOEM││腦。│││├──────┼──┼───────┼──┤②Windows10已啟用。││││Word│2016│00000-00000-│1│③Office2016軟體,以Offi││││││81215-AA770││ce家用版2016套裝版本安裝│││├──────┼──┼───────┼──┤,但尚未啟用。││││Excel│2016│00000-00000-│1│││││││81215-AA770│││││├──────┼──┼───────┼──┤││││PowerPoint│2016│00000-00000-│1│││││││81215-AA770│││││├──────┼──┼───────┼──┤││││OneNote│2016│00000-00000-│1│││││││81215-AA770│││├──┼───┼──────┼──┼───────┼──┼─────────────┤│2│A2│Windows10│家用│00000-00000-│1│①Windows10已啟用。│││││版│00000-AAOEM││②Office2016軟體,以Office│││├──────┼──┼───────┼──┤專業增強版2016套裝版本安││││Word│2016│00000-00000-│1│裝,已啟用。││││││00000-AA003│││││├──────┼──┼───────┼──┤││││Excel│2016│00000-00000-│1│││││││00000-AA003│││││├──────┼──┼───────┼──┤││││Outlook│2016│00000-00000-│1│││││││00000-AA003│││││├──────┼──┼───────┼──┤││││PowerPoint│2016│00000-00000-│1│││││││00000-AA003│││││├──────┼──┼───────┼──┤││││Access│2016│00000-00000-│1│││││││00000-AA003│││││├──────┼──┼───────┼──┤││││Publisher│2016│00000-00000-│1│││││││00000-AA003│││││├──────┼──┼───────┼──┤││││OneNote│2016│00000-00000-│1│││││││00000-AA003│││├──┼───┼──────┼──┼───────┼──┼─────────────┤│3│A3│Windows10│家用│00000-00000-│1│①為筆記型電腦。│││││版│07368-AAOEM││②Windows10已啟用。│├──┼───┼──────┼──┼───────┼──┼─────────────┤│4│A4(已│Windows10│家用│00000-00000-│1│①夢想成真公司營業使用之電│││扣案)││版│00000-AA115││腦。│││├──────┼──┼───────┼──┤②Windows10已啟用。││││Word│2016│00000-00000-│1│③Office2016軟體,以Office││││││00000-AA001││專業增強版2016套裝版本安│││├──────┼──┼───────┼──┤裝,已啟用。││││Excel│2016│00000-00000-│1│││││││00000-AA001│││││├──────┼──┼───────┼──┤││││Outlook│2016│00000-00000-│1│││││││00000-AA001│││││├──────┼──┼───────┼──┤││││PowerPoint│2016│00000-00000-│1│││││││00000-AA001│││││├──────┼──┼───────┼──┤││││Access│2016│00000-00000-│1│││││││00000-AA001│││││├──────┼──┼───────┼──┤││││Publisher│2016│00000-00000-│1│││││││00000-AA001│││││├──────┼──┼───────┼──┤││││OneNote│2016│00000-00000-│1│││││││00000-AA001│││├──┼───┼──────┼──┼───────┼──┼─────────────┤│5│A7│Windows7│專業│00000-000-│1│Windows7未啟用。│││││版│0000000-00000│││├──┼───┼──────┼──┼───────┼──┼─────────────┤│6│B1│Windows10│家用│00000-00000-│1│Windows10已啟用。│││││版│00000-AA230│││└──┴───┴──────┴──┴───────┴──┴─────────────┘
附表二┌──┬───┬──────┬──┬───────┬──┬─────────────┐│編號│電腦│軟體名稱│版本│產品序號識別碼│數量│備註│││編號││││││││││││││├──┼───┼──────┼──┼───────┼──┼─────────────┤│1│T1(已│Windows10│家用│00000-00000-│1│告訴人之市調人員於106年6│││扣案)││版│00000-AA197││月29日訂購,於106年7月1││││││(啟用前)││日收受,收受時電腦內安裝之│││││├───────┤│Windows10未啟用,於106年││││││00000-00000-││8月2日與被告聯繫進行遠端││││││16764-AA191││操作後完成啟用。││││││(啟用後)│││├──┼───┼──────┼──┼───────┼──┼─────────────┤│2│T2(已│Windows10│家用│00000-00000-│1│告訴人之市調人員於106年10│││扣案)││版│00000-AA296││月28日訂購,於106年10月31││││││(啟用前)││日取貨,收受時電腦內安裝之│││││├───────┤│Windows10未啟用,嗣與被告││││││00000-00000-││聯繫進行遠端操作,但無法順││││││49141-AAOEM││利啟用。││││││(啟用後)│││├──┼───┼──────┼──┼───────┼──┼─────────────┤│3│A5│Windows10│家用│00000-00000-│1│①其上貼附有訂購出貨單。│││││版│00000-AA613││②Windows10未啟用。│├──┼───┼──────┼──┼───────┼──┼─────────────┤│4│A6│Windows10│家用│00000-00000-│1│①其上貼附有訂購出貨單。│││││版│00000-AA074││②Windows10未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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