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47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世弘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世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世弘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1月確定,於民國104年8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7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邱世弘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04年5月8日以104年度交簡字第129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04年7月16日以10
4年度交簡字第229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04年8月1日以104年交簡字第2678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於104年8月11日經本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2713號刑事簡易判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揭4罪刑,復經本院於104年11月11日,以104年度聲字第4181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104年8月21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5年9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9月2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上載105年9月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方鴻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雅珍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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