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30號原告 蕭珍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志鏗 等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主張剔除被告 涂彥翔 受分配金額後可增加之分配金額新臺幣(下同)8,652,067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7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