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7號聲請人 陳林麗姿 被告 陳勇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105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刑事聲請撤銷羈押狀所載(詳附件)。
二、經查:被告陳勇志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105號審理中,本院並於民國101年1月3日訊問被告後裁定被告自101年1月1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嗣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1年3月7日以彰檢文執辛101執助104字第8752號函,函請本院准予借撥被告執行他案(被告另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易字第79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以下簡稱他案)之刑期,經本院函覆同意後,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已於101年3月8日以101年執助辛字第104號執行指揮書執行被告他案之刑期,刑期起算日為101年3月8日,執行期滿日為103年3月7日,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足憑。則被告自101年3月8日起已非本院羈押之人犯,被告目前係正在執行他案之刑期,從而,被告顯無向本院聲請撤銷羈押之必要,其所為之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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