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撤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晴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1年度執聲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晴明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如附件。
經查如聲請意旨所載受刑人黃晴明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及判決書在卷可稽。本院經核受刑人屢犯詐欺罪,原本緩刑之宣告,難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聲請人之聲請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應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書記官莊何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