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聲字第6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49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鄭栗堯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業向鈞院聲請拋棄繼承(99年度司繼字第49號),為了解本案拋棄繼承之狀況,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本院苗院源家字第7037號函、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帳單等件影本佐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簡慶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