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碧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參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經警查獲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78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為警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品,爰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持有毒品案件,因罪嫌不足,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78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至前述案件中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院106年6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782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足認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確屬違禁物,是檢察官聲請沒收銷燬,均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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