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5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5165號債權人景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邊小傑 、 邊家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分期總金額及「期付款明細表」之帳上餘額,兩者顯有出入,故請具狀敘明其實情如何?並提出足以釋明請求邊小傑、邊家麒連帶給付新台幣34,938元之文件影本。
二、請提出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之依據(如帳務查詢明細表等),並具狀敘明如何計算而來。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