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2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62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62867號債權人 吳尚哲 債務人PHAMANHTIEN住雲林縣○○鄉○○村○○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雇主資料後強制執行其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經本院調查結果,債務人居留服務之雇主為第三人味王股份有限公司,而第三人設址於「雲林縣○○鄉○○村○○路00號」,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附卷可稽,則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儼修

更多裁判書